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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05.14. 法律字第1010310383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三條
    一、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二、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 三、婚姻非經婚嫁雙方自由完全同意,不得締結。 四、本公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夫妻在婚姻方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在婚 姻關係消滅時,雙方權利責任平等。婚姻關係消滅時,應訂定辦法,對子女予以必要之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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