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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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平等權)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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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不受軍事審判之自由)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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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居住遷徒之自由)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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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表現意見之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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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秘密通訊之自由)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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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信仰宗教之自由)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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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集會結社之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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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保障)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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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請願權、訴願權及訴訟權)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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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人民之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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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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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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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人民其他權利之保障)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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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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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條(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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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行政行為之平等原則)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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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災害防救種類及標準之訂定)
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訂定 之。
- 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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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原住民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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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 。
- 客家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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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精神,傳承與發揚客家語言、文化,繁榮客庄文化產業,推動客家 事務,保障客家族群集體權益,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