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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08.22. 法律字第1010058452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 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 第十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 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六條(衛生福利處掌理事項)
    衛生福利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醫療、衛生、保健、全民健保與社會福利之協調、促進及輔導事項。 二、原住民醫療網、健康促進與公共衛生事務之協調及促進事項。 三、原住民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失業扶助與創業之規劃、協調及督導事項。 四、原住民社會救助、保險與法律服務之規劃、協調及輔導事項。 五、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制度之規劃、建立及督導事項。 六、原住民民間團體之聯繫、輔導及服務事項。 七、其他有關原住民醫療、衛生、就業促進及福利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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