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罰法
-
第八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九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 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第十二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十三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 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十八條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 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 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 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
-
十八、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 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 ,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 (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 (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 (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