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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08.29. 法律字第1000005755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方式)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第二十八條(戶籍登記申請書之簽名蓋章)
    登記申請書,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其以言詞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應代填申請書。必要 時,應向申請人朗讀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其以網路申請時,應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電子簽章,限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為之。

  • 第三條(使用文字之原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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