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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10.29. 法律字第10100160720號
中央法規
  • 第八十二條(地方首長出缺之代理及補選)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死亡者,直轄市長由行 政院派員代理;縣(市)長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由縣政府派員代 理;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 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 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村( 里)長停職者,由鄉(鎮、市、區)公所派員代理。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辭職、去職或死亡者,應自事實發生 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但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由代理人代理至該屆任期屆 滿為止。 前項補選之當選人應於公告當選後十日內宣誓就職,其任期以補足該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 為一屆。 第一項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直轄市長應向行政院提出並經核准;縣(市)長應向內 政部提出,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准;鄉(鎮、市)長應向縣政府提出並經核准;村(里) 長應向鄉(鎮、市、區)公所提出並經核准,均自核准辭職日生效。

  • 第七條
    集管團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設有分事務所者,其所在地。 四、所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類別及權利範圍。 五、會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六、會員之權利義務。 七、管理費之費率或金額。 八、董事、監察人及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申訴委員會之委員,其名額、職權、任期及其選 任與解任。 九、會議之種類、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 十、經費來源及會計。 十一、公告方法。 十二、申訴委員會處理會員與集管團體間爭議之事項、程序及議決方法。 十三、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四、使用報酬率變更之程序。 十五、使用報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變更之程序。 十六、個別授權契約、概括授權契約及管理契約範本變更之程序。 十七、訂立及變更章程之年月日。 十八、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 第九十八條(意思表示之解釋)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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