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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1.11.21. 法律字第1010310780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視同委託機關)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委託 機關。

  • 第六條(特種個人資料之保護)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 全維護措施。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 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為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 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僅依當事人書 面同意蒐集、處理或利用,或其同意違反其意願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準用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其中前項第六款之書面 同意,準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 第十五條(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 第十六條(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 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 第八條
    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之監督。 前項監督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二、受託者就第十二條第二項採取之措施。 三、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 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時,應向委託機關通 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五、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 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第一項之監督,委託機關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之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 受託者僅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受託者認委託機關之指 示有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通知委託機關。

  • 第十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二款及第五款、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條但書第二款 、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所稱法定職務,指於下列法規中所定公務機關之職務: 一、法律、法律授權之命令。 二、自治條例。 三、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之自治規則。 四、法律或中央法規授權之委辦規則。

  • 第二條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 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 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 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 之規劃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 第九條
    給與福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給與政策之規劃及俸(薪)給通案調整之擬議。 二、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員工俸(薪)給支給案件、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給與案件 之擬議。 三、員工獎金、加班費、兼職人員酬勞、生活津貼與其他給與案件之規劃及擬議。 四、軍公教人員保險、軍教人員退休、公務人員資遣、政務人員退職及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 亡發給慰問金之擬議。 五、公務人員退休與撫卹之核轉及研究建議。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人員優惠退離之規劃及擬議。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員工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給與福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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