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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2.01.21. 法律決字第10203500910號
中央法規

  •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 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 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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