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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20350157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條(事業之結合)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 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 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定義)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 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 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 導致共同行為者。 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 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 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 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裁處權之消滅時效)
    前二條規定之裁處權,因五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 第四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個人資料之管理程序,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確認一般個人資料及本法第六條之特種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管理程序。 二、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及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以符合本法第八條及 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 三、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及利 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 人資料時,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四、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對受託人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 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法。 五、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倘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 週知所屬人員;於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檢視有無本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 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七、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時,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並遵守本法第十 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八、為維護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檢視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發現個人 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補充或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方式。 九、檢視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確認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 屆滿時,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理。

  • 第五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管理措施。 二、人員管理措施。 三、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四、傳銷商規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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