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2.04.08. 法制字第10402507900號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 第十五條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 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 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 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 依前二項並受同一規定處罰之罰鍰,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新臺幣一 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 第二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電子遊戲場之營業,電子遊戲場業負 責人、營業場所管理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前項檢查時,得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環境保 護、衛生等相關機關配合檢查,並得視需要請警察機關協助。 實施第一項檢查之人員,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