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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2.04.16. 法律字第1020006232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十八條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一項制定之。 地方制度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五條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在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者,興辦機關得逕行辦理公共藝術教育推廣事 宜或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公共藝術設置計畫預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者,興辦機關經審議會審核同意後,得將公共藝術 經費之全部或部分交由該基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辦理公共藝術有關事宜。 前二項辦理結果,應報請審議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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