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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2.04.29. 法律決字第10203504210號
中央法規

  • 二、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結婚登記者,應由結婚雙方當事人申請之。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 已生效者之結婚登記,得由結婚當事人之一方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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