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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2.11.04. 法律字第10200214350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 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第四十七條(罰則)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

  • 第四十八條(罰則)
    非公務機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未依第二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 資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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