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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303501730號
中央法規
  • 第八條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 第三十六條(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 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本條例施行前已設置尚未出售之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自本條例施行後,亦同。

  • 第一百三十條(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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