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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02.18. 法律字第1030350201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條(受難者之定義及補償金之申請)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 。 受難者應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七日起七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賠償金。 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自本條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 公布後,再延長四年。 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再申 請登記。

  • 第一條(立法宗旨)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 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 第三十三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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