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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07.25. 法律字第1030350812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
    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 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八十九條(在途期間之扣除)
    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訟代理人 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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