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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09.11. 法律字第1030351057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 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 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 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 第二十八條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 第二十一條(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
    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者如下: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四、行政機關。 五、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 第三十四條(行政程序之開始)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 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與中斷)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 第八十三條(公報之出版)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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