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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09.15. 法律字第10303510690號
中央法規
  •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特制定本法。

  • 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處理行為)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 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第七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第二十四條之一
    申請提供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其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 二、第二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 、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 號,不在此限。 三、第三類: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 前項第二款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 然人,不適用之。 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得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資料;任何人得申請第一項第二款 資料;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一 項第三款資料。 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之申請提供,委託代理人為之者,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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