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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3.10.21. 法律字第10303512310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處理方法)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 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 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條(罰則)
    非公務機關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該非公務機關依前三條規定受罰鍰處罰 時,除能證明已盡防止義務者外,應並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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