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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法務類 法務部 104.02.24. 法律字第10403501740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 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該女子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 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亦得為派下員。 派下之女子、養女、贅婿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派下員: 一、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二、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 第五條
    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 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 第十五條
    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目的及所在地。 二、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 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 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 五、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 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 第二十四條
    祭祀公業法人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主事務所之所在地。 四、財產總額。 五、派下權之取得及喪失。 六、派下員之權利及義務。 七、派下員大會之召集、權限及議決規定。 八、管理人之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 九、設有監察人者,其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 十、祭祀事務。 十一、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 十二、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 十三、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 十四、解散之規定。 十五、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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