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4.07.20. 法律字第10403508950號
中央法規
- 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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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申請登記之委託及其例外)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 適用前項規定。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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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婚姻成立要件之準據法)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 民法親屬編(§967-§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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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五十條(離婚之要式性)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