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4.07.29. 法律字第10403509360號
中央法規
-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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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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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 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