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4.10.23. 法律決字第10403513450號
中央法規
- 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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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法所稱政府機關,指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及其設立之實(試)驗、研究、文教、醫療及 特種基金管理等機構。 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其受託事務視同 政府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