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類
法務部 105.09.01. 法律決字第10500152890號
中央法規
- 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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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以自治條例訂定之事項)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