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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49.09.20. 律徹字第1360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應受現役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肄業學校未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 二、入學學籍未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 四、就讀大專校院以下進修學校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五、就讀前款以外學校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 第二十三條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就其所屬得予緩召之人員,造具名冊,並檢附有關證明,送請戶籍地之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對轄區內之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適時訪查,如發現有歇業、停工情形 或因業務變更、承攬關係消滅者,應報請國防部廢止其國防工業緩召機構資格。

  • 第三十六條(補行徵集)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核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者。 四、因違犯法令被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 第三十七條(召集之種類)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 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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