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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50.00.00. (50) 律徹字第1306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
    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原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 職工,領有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金者,原機構仍應照發。但在 軍中領有眷屬補助者,不得重領。 職務代理人,除領本人之實物配給外,其眷屬生活補助費、實物配給或代 金,仍應照發。

  • 第四十五條(服役者之義務)
    凡入營服役及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軍中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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