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類
國防部人次室 61.10.27. (61) 選方字第1150號
中央法規
- 國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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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國籍喪失之一般限制)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內政部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一、屆服兵役年齡,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 二、現服兵役者。 三、現任中國文武官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