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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人力司 67.10.23. (67) 金純字第3492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條(後備軍人之轉役免役)
    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 位核定。

  •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後備軍人區分如下: 一、後備軍官:常備軍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軍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 伍為後備役者。 二、後備士官:常備士官依法停役、退伍為後備役者,預備士官未應召入營或依法停役、退 伍為後備役者。 三、後備士兵:常備兵依法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為後備役者。 前項後備軍人身分以停役、退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或授予適任證書生效日起算。如屬 應召入營者,以解除召集、輪次歸休或復員生效之日起算。但因故不能如期離營者,得以實 際離營之日起算。 後備軍人管理範圍、年次、詳細類別及資訊系統之建立,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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