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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人力司 77.00.00. (77) 慮悅字第1005號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於徵兵檢查後發生免役原因時,應依徵兵規則之規定,申請改判體位 ;替代役備役役男,準用之。

  • 第六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經戶籍地 鄉(鎮、市、區)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醫院檢定後核定之。 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殘疾,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軍醫官出具證明交付本人,並 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列冊送國軍醫院複檢;複檢結果合於免役者,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 之。

  • 第七條
    現役軍人發生免役原因者,經國軍醫院檢查證明後,其主管單位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役,再 轉送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之。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發生免役原因者,經複檢醫院檢查證明後,內政部應依權責先行辦理停 役,通知各相關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據以辦理免役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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