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類
國防部 82.01.13. (82) 仰依字第0254號
中央法規
- 兵役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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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實施)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 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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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給與之另定)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 勞工請假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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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公假及其工資之給予)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