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82.01.13. (82) 仰依字第0254號
中央法規
  • 第二十七條(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實施)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退伍後八年內, 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

  • 第五十一條(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給與之另定)
    軍人現役期間、退伍及復員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 第八條(公假及其工資之給予)
    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