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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92.04.25. 睦瞻字第0920003181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條
    本條例稱妨害兵役,指妨害下列各款而言: 一、動員召集。 二、臨時召集。 三、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 四、預備軍官、預備士官之徵集、召集。 五、國民兵之召集。 六、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前項所定次序,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第十二條
    依法負有轉達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轉達;屬於徵集、動員召集 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屬於教育、勤務 或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四條(徵兵入營)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或軍事訓練計畫徵集入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 役軍事訓練,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 適於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於國防軍事無妨礙,且志願服役者滿足兵額時,得停止徵集徵兵檢查合格男子服常備兵現役 ,改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志願服役者不能滿足兵額時,回復徵集服常備兵現役。 徵兵檢查合格男子依前項規定停止徵集服常備兵現役之時間及年次,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檢 討兵額及兵源狀況,於一年前陳報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查照後公告之;回復徵集時,亦同 。 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內政部會同國防部定之。

  • 第十八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第二十一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第五十四條(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
    徵集令、召集令之送達,不得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 第四十條
    三軍動員部隊點閱召集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召集梯次於點閱召集實施之日十四日前,將屬年度重大演訓之點閱 召集實施計畫表及點閱召集令送交有關警察分局,並將點閱召集實施計畫表副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警察局及召集部隊。 二、警察分局:接到年度重大演訓點閱召集令後,即分送有關分駐所、派出所,並督導其將 召集令於召集實施之日十日前交付完畢。 前項召集令,除配合年度重大演訓計畫外,以郵遞送達方式送交應召員;無法投遞者,由縣 市後備指揮部造冊送交警察分局辦理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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