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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93.05.20. 勁勢字第093000707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
    興建住宅社區配售原眷戶以一戶為限。每戶配售之坪型以原眷戶現任或退伍時之職缺編階為 準;並得價售與第二十三條之違占建戶及中低收入戶;如有零星餘戶由主管機關處理之。 前項價售中低收入戶之住宅,得由主管機關洽請直轄市、縣(市)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價購, 並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辦理配售、管理。 第一項住宅社區配售坪型辦法及零星餘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九條(土地交換分合作法)
    國軍老舊眷村或不適用營地,因整體規劃必需與鄰地交換分合者,經雙方同意後,報其上級 機關核定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百零四條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 之限制。

  • 第二十條(原眷戶可獲輔助購宅款標準)
    原眷戶可獲之輔助購宅款,以各直轄市、縣(市)轄區內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依 國有土地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百分之六十九點三為分配總額,並按其原眷戶數、住宅興 建成本及配售坪型計算之。分配總額達房地總價以上者,原眷戶無須負擔自備款,超出部分 ,撥入改建基金;未達房地總價之不足款,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前項房地總價決算,不得納計工程之物價調整款,該款項全數由改建基金支出,原眷戶自行 負擔部分,最高以房地總價百分之二十為限,其有不足部分,由改建基金補助。 原眷戶可獲得之輔助購宅款及自備款負擔金額,依各眷村之條件,於規劃階段,由主管機關 以書面向原眷戶說明之。 申請自費增加住宅坪型之原眷戶,仍依原坪型核算輔助購宅款,其與申請價購房地總價之差 額由原眷戶自行負擔。 住宅興建至主管機關核定完工決算價期間,因工程違約經主管機關已沒入賠罰款者,應按原 負擔比例辦理補償。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定完工決算之住宅,且決算 前已計入工程物價調整款或因工程違約經主管機關沒入賠罰款,承購戶價購住宅及基地,有 自行負擔部分者,應按其負擔比例及達一定金額辦理退款,其一定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一條(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
    原眷戶放棄承購改建之住宅,自願領取前條之輔助購宅款後搬遷者,從其意願。

  • 第二條
    配售及價售住宅坪型,以住宅之室內自用面積為準,不包括共同使用部分及陽臺面積,區 分如下: 一、三十四坪型配售將官級原眷戶。 二、三十坪型配售校官級原眷戶。 三、二十八坪型配售尉官、士官級原眷戶。 四、二十六坪型價售違占建戶。 五、十二坪型依前四款對象,其屬鰥寡無依者申請配(價)售之。 前項各款坪型面積,得彈性增減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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