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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95.01.12. 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
中央法規
  • 第七條
    禁航區及限航區之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二、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三、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禁航區域。 四、外國航空器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 使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五、本國民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特許,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 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六、本國軍用航空器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飛越限航區域。但在天氣情況惡劣或黑夜使 用儀器飛行時,得許其飛越。

  • 第十四條之一
    違反第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 執行。 本法修正施行前,於軍用飛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已設之鴿舍,由權責機關會同警察機 關,令其所有人限期遷移,並由權責機關給予補償;屆期不遷移者,強制拆除,不予補償 ,並依前項規定處罰。 前項拆遷補償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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