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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95.06.28. 輔肆字第0950002977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一條(公用財產之管理機關)
    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

  • 第九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 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學校。 前項所稱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十六條之單位預算、單位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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