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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100.01.06. 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001號
中央法規
  • 第四條(直轄市、市及縣轄市設置標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 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準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 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 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 第二十九條
    軍勤隊勤務之召集準備,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依各司令部所提需求,決定年度勤務召集範圍、人數、時、日,訂定年度輔助 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下達各司令部,並副知各使用單位。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所定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年度勤務召集 計畫,下達地區後備指揮部、縣市後備指揮部,副本送國防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年度勤務召集計畫,訂定補充規定,督導縣 市後備指揮部執行。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所定之年度勤務召集計畫及地區後備指揮部所定 補充規定,完成選員、召集名冊、召集令及有關準備事宜,並將必要事項通知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及警察局(分局)。 五、各司令部:依國防部所定之年度輔助軍事勤務人力動員計畫,訂定軍勤隊運用計畫,下 達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副本送國防部,並督導所屬,完成召集準備。 六、各使用單位或協調連繫單位:按實際狀況需要,依各司令部所定軍勤隊運用計畫,協調 有關縣市後備指揮部完成編組及召集準備事宜。 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港務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公路局由交通部,直轄市政府工務局由 直轄市政府,依戰時需要,提出需求及使用地點,彙送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申請;民用航空局 ,由交通部彙送國防部空軍司令部申請。 前項使用單位所屬員工具有補充兵身分者,得編入各該單位常設工程搶修隊,擔任其本身搶 修工作,並列冊送縣市後備指揮部,准免編入該地區之軍勤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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