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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100.02.25. 國作聯戰字第1000000602號
中央法規
  •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第十條
    國防部得依實際需要,將東、南沙地區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事宜委託海巡 署辦理。 前項地區如遭受軍事武力威脅時,國防部得依作戰任務需要,調派兵力馳援。 第一項地區之地區防衛性武器射擊時機、程序及權責由國防部訂定後,委託海巡署所屬機 構執行,為使馳援軍事行動順利遂行,地區防衛性武器調整部署時,由海巡署會同國防部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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