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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國防類 國防部 101.06.06. 國力培育字第1010002063號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民間或個人處理)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前項情形,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第一項委託所需費用,除另有約定外,由行政機關支付之。

  • 第五條
    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考選,由國防部、內政部、教育部等相關機關依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 ,訂定考選簡章辦理。但志願役預備軍官、志願役預備士官或義務役預備士官之考選,得由 第三條受委任機關依國防部核定之考選計畫組成考選會,訂定考選簡章辦理。 前項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考選,得依實際需要合併辦理。國防部得就報名、資格審查及試務 工作等業務,委託其他機關、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考選簡章應於受理報名或申請三十日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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