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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6.05.25. 交路字第1060403848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 者,其所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三十五條(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禁止)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 車貨櫃貨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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