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類
交通部航港局 107.05.16. 航舶字第1071710214號函
中央法規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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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航行中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安全配額如下: 一、遊艇人員配額: (一)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 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全長滿二十四公尺以上者:駕駛一人,助手二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 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動力小船人員配額: (一)總噸位未滿五者:駕駛一人。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二十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 不設助手。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於開航時,乘客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設助手二人。 年齡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其適航水域為距岸十浬以內。
- 交通部航港局船舶法裁罰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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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船舶法裁罰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