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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航港局 107.08.08. 航舶字第107006092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三條
    小船適航水域,限於距岸三十海浬以內之沿海水域、離島之島嶼間、港內、河川及湖泊,並 由航政機關視小船性能核定之。但經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依小船之設計、強度、穩度及 相關安全設備,另行核定適航水域者,不在此限。 小船被拖曳航行,超過前項適航水域以外者,除緊急救難外,須經航政機關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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