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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8.01.24. 交法字第10850012081號令
中央法規
  • 第五十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公法人推 薦代表擔任)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主管機關 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 代表擔任。 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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