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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108.07.30. 交路(一)字第1088200323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二十六條(旅行業營業程序)
    經營旅行業者,應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後,領取旅行業執照, 始得營業。

  • 第二十七條(旅行業業務範圍)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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