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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內政部警政署66.06.10. 警署刑(壹)字第966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 ,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 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 第二十二條
    汽車過戶登記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並應繳 驗左列證件: 一、原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 二、行車執照。 公路監理機關於審核各項應備證件相符後,即予辦理過戶登記,換發新行車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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