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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內政部警政署67.12.23. 警署刑(壹)字第1204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條(警察之職權)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 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 第七條(稽查及違規紀錄之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 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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