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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74.6.12.交路字第1319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十六條(異動申報、安全及營業設備違規之處罰)
    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 二、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 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三、未依規定於車身標明指定標識。 四、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 ,黏貼不透明反光紙。 五、裝置高音量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五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 量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

  •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下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 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 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 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 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 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 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應於車門旁標示出廠年份及依附件六之一標示大客車 分類。計程車應於兩側後門或後葉子板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 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但多元化計程車不在此限。計程車兩側車門(不含車窗) 範圍得以平面漆繪或穩固黏貼方式張貼廣告,並應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 相關廣告物管理之法令規定辦理。申請設置輪椅區之計程車,另應依規定於車輛前、後 、左及右方設有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之識別標示。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 。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 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 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 」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計程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 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申請牌照與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及多元化計程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計程車 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 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 「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 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 ,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 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 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 汽車」。 十七、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計程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 ;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識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 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六 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 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出廠年份、大 客車分類及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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