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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行政院新聞局75.01.13. 京廣四字第004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五條之一(未依法定程序架設設備之處分)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臺、轉播站或其他播放系統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設備。 未依法定程序架設電視增力機、變頻機或社區共同天線電視設備者,沒入其設備。 前二項沒入處分,得請當地該管警察機關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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