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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2.11.30. 公壹字第5432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四十二條(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之擬訂及核准)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價 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四十六條(競爭行為優先適用本法)
    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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