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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臺灣省政府交通處84.01.04. 交一字第63944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九條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法,得由汽車客運 業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 第七條(企業經營者就其商品或服務所應負之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 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 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 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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