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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4.06.07. 交路字第0940006192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五十六條(違規、併排停車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 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 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 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 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 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 第二十四條之一
    計程車得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 計程車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檢驗及變更登記 : 一、經交通部認可之專業機構審驗合格之車頂廣告看板架型式審驗報告。 二、行車執照。 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四、異動登記書二份。 安裝車頂廣告看板架者應投保責任保險,並應於保險到期前辦理續保手續。 前項保險以每一型式產品為一投保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應包含下列各條件: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設置車頂廣告看板架審驗作業規定如附件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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