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規範基礎

交通類 交通部 95.01.13. 交路字第0950000657號函
中央法規
  • 第九十九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 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 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 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 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 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機車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 他方式造成噪音。 執行任務之警備或巡邏機車,得不受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九條之一之限制;並得行駛快 速公路、市區快速道路,不受標誌或標線之限制,但應開啟警示燈。

  •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 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 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 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 間隔至少十公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